關于印發(fā)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科研單元、各部門:
《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已經院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原《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科合院發(fā)辦字〔2015〕8號)同時廢止。
合肥研究院
2022年12月17日
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合肥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guī)、文件,按照《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科發(fā)傳播字〔2015〕7 號)要求,結合合肥研究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合肥研究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國科學院及合肥研究院相關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向全體職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合肥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及時、準確、廣泛、適度。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合肥研究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其中主動公開的信息分為全面公開和內部公開信息兩種。
第五條 主動公開中的全面公開信息是指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合肥研究院機構設置、規(guī)章制度、發(fā)展規(guī)劃;
(二)科學研究、人才隊伍、財政經費、研究生教育、院地合作、國際合作、科學普及等各方面工作進展及成效;
(三)年度統(tǒng)計與出版物;
第六條 主動公開中的內部公開信息是指公開范圍僅限于研究院內部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合肥研究院發(fā)展利益的具體決策、決定;
(二)涉及人事、財務、科研、研究生教育、后勤等工作的管理政策及決定;
(三)重大科技項目、基建項目的財務預算、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
(四)以職代會、民主生活會、座談會等各種形式向職工征求的意見匯總及反饋、落實情況;
(五)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不予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院長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協(xié)調和組織實施。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定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二)組織協(xié)調合肥研究院各部門、各處室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三)督促、檢查合肥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與更新情況;
(四)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科研單元、各部門負責公開本單元/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信息,單元/部門負責人對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信息均要接受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流程具體執(zhí)行合肥研究院學術交流和科學傳播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四章 信息公開平臺及方式
第十三條 合肥研究院信息公開的平臺主要有:
(一)合肥研究院網站主頁及內部主頁;
(二)科學島報、宣傳冊以及其他內部刊物、電子期刊等;
(三)職代會、黨代會、年度計劃或總結會、在職及離退休干部職工座談會、民主黨派座談會及其他會議;
(四)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五)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第十四條 內部公開的信息只能在合肥研究院內部網絡、內部刊物上公布,不得在公開平臺上發(fā)布。
第十五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獲取有關信息。合肥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予以答復或將申請轉有關部門或處室進行答復。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時間:原則上要求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或處室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 合肥研究院科學傳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與審計處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合肥研究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jiān)督與審計處或中科院科學傳播局舉報,由監(jiān)督與審計處或中科院科學傳播局予以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科合院發(fā)辦字〔2015〕8 號)同時廢止。
(此件主動公開)
掃一掃